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公积金提取
来信人 孙** 来信日期 2021-12-29
信件索引号 202100015
信件内容
尊敬的专员您好!我们2019年在浙江杭州湾新区买了期房(以为孩子去那里工作),当时我们交了30%的首付款,回来后第一次提取了公积金,2021年10月通知我们过去办理贷款,我们是商贷和公积金组合贷,以为商贷利率高,当时又有优惠政策,我们就像亲属借钱,一次性把商贷34万交齐了,回来我们到公积金中心咨询,把我和我爱人公积金余额大约12万提取出来还我们的借款,科室工作人员拒绝了我们,理由是:让我们提供商贷合同和商贷还款记录,我们没有商贷合同,只有一次性把商贷交齐34万发票,我很困惑!我们是实实在在买了房子,而我们的公积金余额却不让我们提取,本来公积金就是职工用于购买住房用的,而我们却不能享受这个待遇,相信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都应该更人性化,恳请专员针对我们的情况费心了!期待专员在百忙之中能帮解决我的困惑!万分感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日期
办理结果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分别明确规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公积金提取”。孙女士和其配偶,已用此套房产按购房理由申请提取过公积金,因此不能再用此套购房手续以购房原因提取公积金。孙女士后支付的34万元购房款为直接购房款,并非购房贷款,所以不能以贷款理由提取公积金。

中心已电话向孙女士进行答复解释,孙女士对中心工作表示感谢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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