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大兴安岭地区反馈督察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大兴安岭地区开展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7月26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反馈意见。督察组于2021年8月8日向大兴安岭地委、行署进行反馈。会议由行署专员徐向国主持,督察组组长邢爱国通报督察反馈意见,地委书记张宝伟作表态发言。督察组有关人员,大兴安岭地委、行署领导班子成员、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大兴安岭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18年以来,地委、行署召开21次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要求,2020年度全区空气质量指数排名全省第一,优良天数比例98.9%,6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全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标准。全区森林资源各主要数据均保持连续增长,2020年末全区森林覆盖率85.24%,自然湿地保护率46.67%。
大兴安岭地区高度重视此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坚持边督边改、立行立改,严查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环境问题,交办的11件生态环境举报问题已全部办结。
督察指出,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存在差距。
思想认识有偏差。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本地区生态良好容量大,放松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一些重点任务抓的不紧不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很少集中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履行不到位。一些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够,各自领域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处理。2018年以来,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仅有18起,部分县(市、区)存在零案件,达不到新时期、新形势的任务要求。
群众诉求解决不力。有的部门对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办理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敷衍应付。回访部分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存在群众不满意现象。
二是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不彻底。
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6个重点镇污水处理厂中呼玛县呼玛镇、漠河市北极镇等4个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8家规模化养殖场中呼玛县老白河养殖场、 塔河县德旭福利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等4家粪污处理不彻底或管理不规范。
信访案件办理不彻底。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存在露天拆解,地面未做硬化防渗处理,未完成环评验收等问题。加格达奇区多家废品收购站存在私自拆解报废机动车、违法处置废机油等问题。
三是一些重点领域问题比较突出。
水环境形势比较严峻。2021年1-5月,大兴安岭地区优良水体比例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城镇生活污水未得到有效处理,图强、阿木尔、韩家园林业局及兴安镇生活污水存在直排现象。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不彻底,部分保护区内存在建筑设施以及耕地和养殖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有待加强。部分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后存在反弹。图强、阿木尔林业局物业公司和韩家园林业局家禾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供热锅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大兴安岭地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鑫玛热电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十八站林业局中盛热力有限公司存在堆煤场地未做防渗、未采取防风抑尘措施等问题。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不明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工作不到位,垃圾随意堆存现象仍较为普遍。一些乡镇政府落实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畜禽粪便随意堆存,污染周边环境。部分村屯河湖“清四乱”不彻底。
四是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较为薄弱。
生态保护力度不够。林业企业和相关部门未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矿山及采砂场存在无序开采、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破坏生态环境。部分采石场闭矿坑未进行生态修复或者修复标准不高。部分森林督查整改地块造林成活率低,质量不高。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加格达奇区明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兴海废品收购站、兴旺采石场、兴盛采石场等企业均存在废油桶露天堆存、随意处置等问题。乡镇卫生院普遍存在医废暂存间建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加格达奇区玉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及呼中区、新林区污水处理厂管理不规范,设施运行不正常。松岭区劲松镇、大扬气林场、韩家园林业局垃圾处理场管理不规范,存在风险隐患。
督察要求,大兴安岭地委、行署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高质高效完成督察整改任务,对于督察反馈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建立整改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全力推进各项整改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督察强调,大兴安岭地委、行署应根据督察反馈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大兴安岭地委、行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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