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问答解读
问:这个《细则》出台有什么作用吗?适用哪些主体?
答:为切实解决咱大兴安岭地区取消社区开具住改商证明后如何有效登记问题,解决登记不规范带来的矛盾和纠纷。
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市场主体。
问:我家有个住宅,我想用变成经营性质,我该怎么操作?
答:您应该这样操作:
首先,申请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签署“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等有关规定。
接下来,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存在污染扰民及对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等违法违规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后果。
最后,这个承诺书一式两份,经申请人签字后分别递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备案。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办理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问:我应该小心哪些情况,以免违反法律?
答: 有这么五点,您应该注意,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和材料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违反承诺事项的;
(三)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事项,未依法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所在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
(五)其他应当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
问:我要是还有想了解的方面,我该咨询哪个单位?电话是多少?
答:解释机关是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751219。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4520
政策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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