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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2 22:2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按照党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工作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人民吃得放心,“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使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对于推动我区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我区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等落实到位。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食安办设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和责任,细化了监管措施;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行业协会职责,并倡导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健全风险防范监管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进而实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目标。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颁布实施内长期有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一级行业管理有新要求或新办法颁布等除外)。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7-2115955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4118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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