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兴安岭地区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一、标准和范围
1、农村留守妇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
2、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1)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2)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健康知识教育,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学习疫情防护、传染病防护的法律和知识要点。
(3)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力度。
(4) 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5)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
(6)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
二、目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和《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0﹞1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大兴安岭地区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依据
1、《民政部、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
2、《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0﹞11号)。
三、六大亮点说明
1、充分认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她们在生产生活中还存在生活压力大,就业岗位、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各类技能知识培训等需求得不到满足,维护个人和家庭合法权益能力弱等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责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2、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动态信息台账制度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妇女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纸制台账和电子台账,并将信息录入全国“金民工程”信息系统。
3、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
(一)强化兜底保障。
(二)实施健康服务。
(三)加强司法保护。
(四)加强合法权益维护。
(五)强化基层服务。
(六)鼓励家庭关爱。
(七)推进群团组织关爱服务。
4、着力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社会建设和生产生活能力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妇女政治思想素养。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
(三)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
5、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一)着力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
(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6、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工作保障
(一)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
(二)压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责任。
(三)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工作舆论宣传。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
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mzj/mzjbmgfxwj/1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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