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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作者:地区应急局 来源:地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0-12-23 11: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6号)要求,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了《大兴安岭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二、文件内容起草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6、《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黑政办规〔2020〕16号)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地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省、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大兴安岭地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地区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省政策进行调整。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七、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6号)要求,地区应急管理局对《大兴安岭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署办函〔2016〕75号)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1.2编制依据内容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并与《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相衔接,结合大兴安岭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新增加了1.4工作原则内容为:“(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三)2.1地区减灾委员会内容修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减灾委)为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地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2.2专家委员会内容修改为:“地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地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地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取消了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五)新增加了3.灾害救助准备内容为:“地区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地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有关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地委、行署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六)取消了“3.预警和预防机制(1)信息监测与报告、(2)灾情管理、(3)信息发布;更改为4.信息报告和发布(1)信息报告、(2)信息发布,内容也有一定的变化 。”

(七)5.地级应急响应由原来的级调整为级,内容修改为“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i级响应启动条件内容修改为: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万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ii级响应启动条件内容修改为:(1)死亡失踪7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iii级响应启动条件内容修改为:(1)死亡失踪5人以上、7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iv级响应启动条件内容修改为:(1)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八)5.1.2启动程序内容修改为:“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地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地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地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地委、行署报告。同时向省减灾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省级救助应急响应。”5.2.2启动程序内容修改为:“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地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地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地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地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地委、行署和省减灾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3.2启动程序内容修改为:“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地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地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地区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以及省减灾办、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5.4.2启动程序内容修改为:“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地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地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地区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以及省减灾办、省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九)5.1.3响应措施内容修改为:“地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地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地区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地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重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地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地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地区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地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地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地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地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4)地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地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地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大兴安岭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地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地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地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地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地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急测绘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测绘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地区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7)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8)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地区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地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地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9)地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10)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地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地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2)地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3响应措施内容修改为:“地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地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地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地委、行署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地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地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地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地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地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地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地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急测绘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测绘成果支持救灾工作。(7)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8)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地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9)地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10)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11)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地区减灾委。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2)地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3响应措施内容修改为:“地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地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地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地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地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8)灾情稳定后,地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地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3响应措施内容修改为:“地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地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地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地区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地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5)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地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地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内容修改为“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十一)6.2冬春救助内容修改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地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2)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3)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资金支持。地区、县(市)区接到上级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4) 地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十二)应急队伍保障更名为“7.5人力资源保障”。

(十三)8.附则内容修改为:1、术语解释为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2、预案管理为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地区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确保与地区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3、预案实施时间为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457-2128108

 

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6243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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