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z6尊龙旗舰厅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解读《大兴安岭行署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1 08:4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黑政办函〔2017〕43号)编制《大兴安岭行署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的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黑政办函〔2017〕43号),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适用范围按1.4项所列范围确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行署本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按照2.1和2.2项确定职责。

(三)监测、预警和报告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由行署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行署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定期评估和通报行署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3.1、3.2、3.3、3.4项内容报告。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行署本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并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及《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黑政办函〔2017〕43号)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按照4应急响应内容报告。

(五)善后处理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行署和省政府报告。5.1和5.2项内容进行评估。

(六)应急保障

6保障措施项内容启动应急保障。

                          

 

 大兴安岭行署财政局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