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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7 08:3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6号)要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修订了《大兴安岭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二、文件内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实施)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z0006-2009)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15号令)

三、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科学有序、安全高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该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省政策进行调整。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七、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本预案中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57-2157318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4883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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