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兴安岭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一、修订背景
《大兴安岭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署办函〔2016〕27号)发布于2016年,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政府机构改革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全面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署应急发〔2020〕75号)要求,地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区实际,参照《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了《大兴安岭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二、主要目的
为更好地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生物灾害防范、处置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
三、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大兴安岭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署办函〔2016〕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第七条第二款:地区、县政府要及时制定和更新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省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四、修订过程
2020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大兴安岭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6月13日,我局向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气象局等11家单位征求意见。6月16日,所有单位征求意见均反馈至我局。
地区财政局提出第2.1.3项成员单位职责:“地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第6.3项应急资金保障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第2.1.3项成员单位职责修改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定职权负责防灾救灾物资质量的监管工作。”
其余9家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7月成员单位会签,7月末我局报地区司法局对该拟印发的应急预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地区司法局反馈认为该应急预案无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内容。
五、主要内容
该实施方案总共含7方面内容:
1.总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4.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和评估
6.应急保障
7.预案管理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2712726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4886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94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