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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作者:地区民政局 来源:地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8-31 09:3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着力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增加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文件内容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

三、工作目标

   (一)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不低于50%。

(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确保到2022年底我区城乡社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标率达到100%、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三)养老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到2022年底,全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率100%。

   (四)养老监管体系更加有效。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养老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该文件在大兴安岭地区执行。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省政策进行调整。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七、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确保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尊重居民意愿,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无障碍、适老化和消防设施改造,引导老年人家庭实施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

    依据《黑龙江省城乡社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9〕6号)中“一、配建指标(一)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二)已建成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二)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将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造提升工程,推进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将其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运营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实现可持续发展。

依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中“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三)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明确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实施社会兜底服务工程和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重点发展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依据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政策,对依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评定等级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不同档次运营补贴。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本行政区域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存量,使之与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的增长相适应。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要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对空置的公租房,允许减免租金或者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依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中“三、严格把握改造提升标准。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457-2122770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2020年8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4752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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