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z6尊龙旗舰厅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解读《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作者:地区发改委 来源:地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7-29 09:4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国家、省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特制定我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    

二、工作任务及依据

(一)推动对承租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由承租方提出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予以减免,并由产权单位将有关情况提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已上缴国库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办理租金退库,或经双方协商后从后续租金中抵扣。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区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一条,推动对承租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或以自然人身份承租用于中小企业经营,下同)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由承租方提出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予以减免,并由产权单位将有关情况提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已上缴国库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办理租金退库,或经双方协商后从后续租金中抵扣。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商务厅、住建厅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地方国有企业发挥国企优势,履行社会责

任,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暂缓收取其他3个月房屋租金,待经营状况好转后补缴租金。(地区国资委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二条,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发挥国企优势,履行社会责任,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暂缓收取其他3个月房屋租金,待经营状况好转后补缴租金。(省国资委负责)

(三)推动中央、国家和省机关驻大兴安岭地区机构、

国家部委和省直属研究院所等有关部门参照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林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参照国有企业,执行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地区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三条,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黑龙江机构、国家部委直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有关部门参照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执行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帮助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认可。(省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

房屋业主,对用于经营、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户,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各县(市)区政府、地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四条,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用于经营、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户,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各市、县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本级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五条,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本级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年6号公告)申报办理免税。此前已经享受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享受的免税期限未达到此次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享受免税。各市、县落实以上省级免税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地区税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六条,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年6号公告)申报办理免税。此前已经享受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享受的免税期限未达到此次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享受免税。各市、县落实以上省级免税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七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八条,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客户实际需要,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九条,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客户实际需要,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价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地区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十条,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租金价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地区住建局、国资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十一条,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各县(市)区政府、地区住建局、国资委、商务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十二条,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各市、县政府和省住建厅、国资委、商务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促指导,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地区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十三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促指导,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十四条,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出台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五)确保房租减免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由国有房屋出租方提前将减免房租垫付给最终承租人,确保减免的房屋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国有房屋所有者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政策落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响应政府号召,通过减免房屋租金方式,让最终承租人受益。(地区住建局、财政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中第十五条,确保房租减免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由国有房屋出租方提前将减免房租垫付给最终承租人,确保减免的房屋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国有房屋所有者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政策落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响应政府号召,通过减免房屋租金方式,让最终承租人受益。(省住建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措施》执行范围为大兴安岭地区,后续省政府如无出台新规定,则按《措施》中规定月份执行,如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措施》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措施要求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2731056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4600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89




终审:平台超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