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实施细则》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我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的管理,帮助企业在疫情期间缓解融资问题,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结合大兴安岭实际,特制定《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实施细则》。
二、工作任务及依据
1、 承办机构和职责分工。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创业担保中心受行署授权委托,作为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运行平台(以下简称“周转金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荐本行业符合贷款周转金条件的企业,会同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指导周转金运行机构开展工作;督促贷款周转金回收;会同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定期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依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4]149号)
2、贷款企业基本条件。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交通运输、商贸、文旅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3、贷款周转金使用原则。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0天;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贷款周转金原则上不超过4次;申请额度不高于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企业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按资金使用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缴纳手续费。除手续费外,周转金运行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4、贷款周转金申请与发放。企业在已有贷款到期30日前,首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周转金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局、金融局进行风险评估,对周转资金额度较大的业务必要时提级会审。会审合格后,按照审核职责,依次由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服务局会签,上报行署主管领导签批,最后经行署主要领导签批后,周转金运行机构与合作银行履行贷款周转金发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借款企业还贷资金自筹部分到账后,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尽快将贷款周转金由其贷款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贷款账户,由合作银行即时收贷。
依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4]149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实施细则》 执行范围为大兴安岭地区,实施期限为2020年12月31 日。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措施要求
1.各部门工作职责;
2.企业在已有贷款到期30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周转金申请;
3. 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审批书 。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文件)
一是扩大支持范围,贷款周转金支持企业由原来的工业企业扩大为工业、交通运输、商贸、文旅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二是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由原来的日万分之三降低为日万分之一点五;三是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第八条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各地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周转效率,扩大服务范围。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重点内容为:
1. 扩大支持范围;
2. 降低贷款企业成本;
3. 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无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2126230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4408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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