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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7 09:0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大兴安岭体育事业的发展,激发和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我区运动员在重大体育赛事中顽强拼搏、争创优异运动成绩, 为大兴安岭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关于下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8〕73号)、《关于调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通知》(黑体字〔2017〕35号)精神,制定《大兴安岭地区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

二、工作要求、任务、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含亚冬会)、青奥会(含冬青奥会,下同)、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含全国冬运会,下同)、全国青年运动会、全省运动会。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励,要根据其在重大体育赛事中所取得的成绩,并结合遵纪守法、体育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对在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与教练员授予地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地区妇联、团地委授予“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对行署体育行政部门和为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五条 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1万元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六条 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90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80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70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6000元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七条 运动员在青奥会、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60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40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2000元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七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八条 运动员在全国青年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8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600元奖励。

依据: 参照我省其他地市标准,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九条 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8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7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6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5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400元奖励。

    依据:参照我省其他地市标准,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九条 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8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7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6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5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400元奖励。

 依据:参照我省其他地市标准,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十条 对参加团体(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取奖励名次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5%给予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十一条 对两次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协议计分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十二条 在规定赛会中破国家纪录,并被赛事组织委员会承认的,除按正常所得名次奖励外,破纪录按该项目全国运动会第一名标准给予奖励,破亚洲纪录则2倍奖励,破世界纪录3倍奖励。破省纪录按该项目全省运动会第一名标准给予奖励。运动员在同一赛会的同一项比赛中多次破纪录,则只按破一项纪录给予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十三条 运动员在重大体育赛事中获得奖励名次,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办法与所培训获奖运动员相同。其中,对团体(集体)项目,以获得奖励名次2-3倍评奖,培训成绩奖额内,根据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评发主教练、助理教练及其他有关教练员奖金。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十四条 对我区输送到省体校、省优秀运动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包括集训、代训运动员),在两年内参加重大体育赛事中获得奖励名次,其输送教练员获得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如存在二级输送,则二级输送教练员可分得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为输送成绩奖的40%(即一级输送教练员占60%,二级输送教练员占40%)。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十五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对参加重大体育赛事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按照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标准核定,由行署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贡献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行署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行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行署批准划拨。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规范使用奖励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据:《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的执行范围为大兴安岭地区。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457-2751727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4092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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