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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4 08:5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应急预案编制规划的通知》(大应急办发〔2017〕2号)的有关精神要求,依据《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大兴安岭地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小水不成灾,大水不死人”的目标,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二、编制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结合大兴安岭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预警级别

依据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二)防汛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施业区)域的防汛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按照第二大项确定。

(三)预防预警机制

依据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洪水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四)应急响应与结束

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并与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应急响应行动按第五大项(二)至(五)项具体实施。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信息报送和处理、指挥和调度、抢险救灾、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信息发布、应急结束按第五大项(六)至(十三)项具体实施。

(五)应急保障

全区防汛抗旱队伍、物资、设施设备与全区森林防火队伍、物资、设施设备实行资源共享。按预案中第六大项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六)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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