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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落实省政府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文件的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2 16:5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现将具体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文件。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困难企业稳岗支持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42号)制定。

 稳岗补贴是指在我区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符合产业转型方向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承诺未裁员或少裁员的;对本地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岗位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申报单位年度登记失业率在本地区年度登记失业率范围之内,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申请稳岗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鉴定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完成我区上年度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核对申报单位年度内每月人员流动情况,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不包括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辞职),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在区域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通过稳岗补贴,达到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zhzw__gfxwj/3559

终审:政务公开办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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