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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全面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的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4 08:4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依据

2018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印发,确定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及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1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8]62号),对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按照行署领导要求,由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以行署名义起草大兴安岭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并将文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分工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汇总梳理,报行署办审定后

二、文件主要内容梗概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行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及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减少涉及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区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为企业尽快投入运营提供便利。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改革方式,逐一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企业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督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定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消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及任务分工表》(见附件1),按照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和改革举措,逐一落实出台具体管理措施,明确事项审批部门和实施层级,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交材料和相关文书,明确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行权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由中省直相关单位协调落实(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中省地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实现业务和技术协同。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有设施资源,加快推动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应用,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中省地直相关单位,中省地直相关单位负责实现自动接收、导入信息,并在本系统内实现上下互通和信息共享。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并通过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加快完善我区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推进“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应用。健全市场监督挂了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

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强化公示信息归集,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等信息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对外公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中省地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落实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中省地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中省地直相关单位要针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对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中省地直相关单位负责)。

三、主要分工

    方案明确了工作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具体为:由地区市监局牵头,地区公安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文生健康文员会、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区民政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粮食局、地区商务局、漠河海关、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统计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兴安岭监管分局、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建立专项小组,负责落实相关任务。地区市监局在4月22日至4月30日,已全部征求了上述部门意见,按照上述部门意见及时修改了本方案。

  四、保障措施

  本《方案》有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积极做好法治保障。

(三)强化宣传培训。

(四)狠抓工作落实。

三、文件给予的优惠或限制领域,给予的权利和增加的义务。

无。

四、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无。

 

 文件地址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zhzw__gfxwj/3437


终审:政务公开办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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