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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31 09:0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结合我区实际,行署印发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一、编制的目的

为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已讨论并通过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提出的2017年度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2、《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1号)文件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1、《失业保险条例》总则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1号)文件,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已讨论并通过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提出的2017年度失业保险金调整方案。

附件: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统一调整为935元/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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