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 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有效预防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此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文件。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文件》第十八条制定。
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为了解决近年来就业矛盾突出,群众获取就业信息手段不多,渠道不畅以及就业服务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省人社厅依托金保工程建设了全省统一的省级大集中的就业地图信息系统和省级就业地图数据资源库,推广“就业地图” ,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债,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
(二)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章制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为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即零就业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文件链接(复制链接到网页地址栏查看):
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zdxx__zdxx/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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