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 实施方案》文件的解读
关于对《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40号),进一步加强我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行署办公室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构建电梯安全“党政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市场有效调节、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电梯安全监管从问题式管理向预防式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从经验式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科学转变。以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实施电梯质量安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责任明晰、安全管理到位、社会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及时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不断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确保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质监、住建、工信、财政、广电新闻、消防、安监、通信管理、教育、人社、商务、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
有关期限:从文件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20年底前。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从2018年11月20日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文件第二部分“责任分工”是重点,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进这项工作落实、取得实效,即:
(一)行署、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审查,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更新、改造所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电梯安全相关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相关企业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产业化;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所需必要经费。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电梯安全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上报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八)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物联网安全监控运行所需的信息通信给予政策支持,协调、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九)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人社、交通运输、规划、公安(消防)、商务、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十一)承保机构做好电梯安全责任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文件的关系
出台这份新文件之前,没有旧文件与之对比。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40号),制定这份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政策扶持、优惠规定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内容
为了及时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40号)我区《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没有预留公示期30天。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行署安监局 咨询电话:6113015
行署质监局 咨询电话:2157318
文件链接(复制链接到网页地址栏查看):
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zdxx__zdxx/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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