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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4 09:1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应急预案编制规划的通知》(大应急办发〔2017〕2号)的有关精神要求,依据《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大兴安岭地区重点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全面提升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快速、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编制的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政办函〔2015〕32号)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重大动物疫情等级划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等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级标准按2.2项所列标准确定。

(二)指挥部体系及职责

行署和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治指挥部)。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按照3.2和3.3项确定职责。

(三)监测、预警和报告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按照4.3项内容报告。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iv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级。应急响应分级按5.2项、应急响应终止按5.7项具体实施。

(五)善后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按6.1项内容进行评估。

(六)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区)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按预案中第7项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畜牧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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