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兴安岭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方案》
一、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相继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等文件,将水污染防治行动分别在水运行业、黑龙江省落到实处。
当前,大兴安岭地区辖区个别港口船舶污染物排放处置不规范,污染物接收设施落后,对黑龙江水域水环境质量造成了影响、水生态受到污染,影响和损害了人民群众健康。为全面系统研究评估我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提出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机制,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提升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促进生态绿色发展,特编制本报告。
二、编制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17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
(4)《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三、具体内容说明
(一)、4.2建设目标“辖区各港口、码头于2017年底前具备生活垃圾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文件中一、总体要求第(三)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
(二)、5.2联合监管“其次,海事部门需对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接受和处理能力备案和整体管理并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的船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头或停泊点。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自有能装载船舶污染物的车辆且符合国家车辆管理的规定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向海事主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将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应的记录簿内,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凭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上应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地点、作业起讫时间、接收污染物名称、数量等内容。 污染物接收单位和船舶的污染物接收作业情况记录应按规定保存备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受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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