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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3 14:5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大兴安岭地区快递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 ”快递为发展方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拓展服务网络惠及范围。到2020年,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

1.产业规模跃上新台阶。快递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全地区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到2020年,大兴安岭地区快递企业年业务量力争达到110万件,年业务收入力争达到1500万元。

2.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寄递服务产品体系更加丰富,省内地级城市实现48小时送达,重点快递企业快件跟踪查询和信息反馈的便利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大幅提升。

3.综合效益显著。到2020年,年均新增就业岗位100个,当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4亿元,日均服务用户3万人次左右,有效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

三、具体内容说明

第一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制定第一条其中:

第(一)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一条第(一)款制定。

第(二)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一条第(二)款制定。

第二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制定第二条。其中:

第(一)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二条第(一)款制定。

第(二)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二条第(二)款制定。

第(三)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二条第(三)款制定。

第(四)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制定。

第(五)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二条第(五)款制定。

第三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制定第三条。其中:

第(一)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三条第(一)款制定。

第(二)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三条第(二)款制定。

第(三)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三条第(三)款制定。

第(四)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三条第(四)款制定。

    第四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2号)第四条制定。

 

 

                  大兴安岭地区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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