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兴安岭地区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的总体要求,行署交通运输局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形成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行业在解决群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部分区域与时段也存在出租汽车“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行业稳定基础薄弱等现象,存在行业定位失准、供需失衡、经营权管理不尽规范、服务水平难以提升,以及新旧业态冲突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业矛盾进一步凸显。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在体现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巡游车主流车型等实际情况,规范网约车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截至2016年9月,大兴安岭地区共有出租汽车2963台,其中出租汽车公司7家,拥有车辆数188台,个体经营车辆数2775台。出租汽车行业运输量在城市交通中所占比重虽不高,却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七部委联合发布)
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
5.《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6.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第二部分改革内容中“(一)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发展定位”中涉及的事项主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制定。
《实施意见》中对于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发展定位作出如下说明: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鼓励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汽车,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第二部分改革内容中“(二)深化巡游车改革”中涉及的事项主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目交通运输部发布)制定。
《实施意见》中对于深化巡游车改革,加快转型升级作出如下说明:
1.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相挂钩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具体期限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8年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中的第五条规定,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
3.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4.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形式,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纳入《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并推进电召平台与互联网召车平台的融合,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z6尊龙旗舰厅的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对于完善出租汽车设施设备作出如下规定: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三)第二部分改革内容中“(三)规范发展网约车”中涉及的事项主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制定。
《实施意见》中对于规范发展网约车作出如下说明:
1.明确网约车相关标准和要求。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为基本要求,在体现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出行需求、巡游车主流车型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2.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和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线下服务能力审核,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在我省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国税局、网信办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地)政府(行署)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3.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对于规范发展网约车作出如下说明: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第二部分改革内容中“(四)鼓励并规范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中涉及的事项主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
《实施意见》中对于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作出如下说明: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赢利为目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第二部分改革内容中“(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中涉及的事项主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制定。
《实施意见》中对于提高服务能力,加强行业监管作出如下说明:
1.完善基础服务设施。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 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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