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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7 10: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地委、行署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的目的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制定的依据

《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9号)文件制定。

三、具体内容说明

1、第五条“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依据《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7〕9号)第七条制定。

2、第十四条“规划产业布局。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区域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 依据《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7〕9号)第十六条制定。

3、第十五条“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前期审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建、发改、国土资源、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依据《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7〕9号)第十七条制定。

4、第二十二条“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龙江”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依据《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7〕9号)第二十五条制定。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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