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服务全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大应急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大兴安岭地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就编制该应急预案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编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为有效防止燃气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及造成的损失,规范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影响
突然发生燃气事故,将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燃气突发事故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巨大的威胁性、时间的紧迫性、后果的严重性、特别措施的必要性、广泛的公共性等特征。燃气突发事故往往会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公共危机。近年来,部分城市、地区燃气突发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和损害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在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
三、编制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四、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及内容
(一)事件分级
依据《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5.1项相关要求,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方面因素,燃气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事件分级标准 :
1、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2、 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3、 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4 、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燃气突发事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二)预警与预防
依据《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2.1项要求, 燃气突发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依据《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2.2.1项要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
依据《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4项要求,燃气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与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ii级响应、ⅰ级响应,共四级。
(四)应急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由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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