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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区保护森林资源“十三五”行动2016-2017年冬春专项行动方案的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2 15:3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为什么要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大兴安岭林区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每年都在3-6月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始终坚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今年,地委巡察组对各林业局巡察期间,基层对盗伐林木、违法侵占林地、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反映较为突出;国家林业局综合检查中,也发现一定数量的违法采伐林木、侵占林地的问题。针对森林资源管理出现的问题,行署、林管局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在盗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非法侵占林地的易发期,开展专项行动对森林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予以重点整治,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遏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频发的势头,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行署、集团公司组织资源、公安、野生动植物等管理部门开展今冬明春的专项行动。

二、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对资源管理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始终保持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保护秩序,巩固森林资源恢复成果,为林区生态建设和经济转型提供基础保障。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和行动重点是什么?

1.营造舆论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舆论氛围;

2.打击盗伐林木和非法加工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停伐决定,深入山场、加工厂开展实地检查,依法依规严查严处;

3.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清查各类违法占用使用林地情况,加大林地保护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林权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查处捕猎、贩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对重点管护区域重点巡查,对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深入检查站、公路主要路口检查过往车辆;

5.督办案件及行政问责,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单位依法行政,严肃追究重、特大案件法律和行政管理责任

四、停伐政策是如何解读的?

国家施行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对停伐政策解读为:禁止以取材为目的主伐、更新伐等森林经营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林分应采取抚育措施,抚育经营可采取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促、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单项或多项综合措施,但不得生产木材,也不得生产小杆用于销售。对已得到批复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办理采伐许可证后,可以实施采伐行为,但生产的木材必须由林业局缴库,经地区资源部门认证后方可销售。

五、专项行动的范围包括哪些?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覆盖整个大兴安岭地区,包括三县、四区、5个林业局、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六、此次专项行动的期限?

此次专项行动根据乱砍盗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非法侵占林地的易发期,行动时间是从2016年12月初开始至2017年5月末结束。

七、专项行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地区成立由行署、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行署、集团公司17个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此次专项行动。

在行署资源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做好收集发送信息,上传下达,案件汇总和通报总结等工作。

各县区、林业局是专项行动主体责任单位,要在各驻局监督办配合下,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做好发动宣传、清理排查、检查处理、总结上报等项工作。

地委宣传部牵头,大兴安岭报社、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配合,开展营造舆论宣传氛围工作。

行署资源局牵头,行署公安局等单位配合,开展打击盗伐林木、非法加工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牵头,行署公安局、工商局、资源局等单位配合,开展查处捕猎、贩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行署公安局牵头,行署资源局、工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等单位配合,开展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林政案件侦办侦破。

地委政法委牵头,地区检察院、法院等单位配合,针对重特大复杂案件召开公检法等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八、专项行动的工作步骤是如何设定的?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1.启动排查阶段,时间定为2016年12月中旬,理清集中整治的重点地方和重点问题,制定行动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管理责任,做好组织启动工作;

2.打击整治阶段,时间定为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5月中旬,受作业特点和气候因素的影响,整治阶段分两步进行,一是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3月下旬,在盗伐、盗猎等问题易发期,集中开展打击盗伐、非法加工木材、打击违法捕猎贩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专项行动;二是2017年4月上旬至2017年5月中旬,在破坏林地易发期,开展打击非法破坏侵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定为5月下旬,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认真查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对策与具体改进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完善资源管护防控体系,研究建立林政执法和森林资源管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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