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解读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行署拟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行署拟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
8.《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黑环办函〔2015〕24号)。
9.《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署办函〔20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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