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解读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2013年,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规定: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2014年,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文件要求:各市(地)、县(市)的林木补偿标准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制定。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二、标准适用的范围
凡依法批准长期或临时使用大兴安岭地区(包括10个林业局、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6个地方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使用林地的,不支付林地、林木补偿金。
三、标准的计算方法
(一)林地补偿标准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署办函〔20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在充分参考地理位置、森林状况与我区相近的内蒙古林管局现行的林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1.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占用林地的面积进行补偿
2.公顷林木补偿基数=公顷出材量×木材平均售价
3.公顷出材量为大兴安岭地区公顷立木蓄积(80立方米/公顷)×平均出材率(0.7)=56立方米/公顷
通过计算得出补偿基数4.1元/平方米,再根据林种的不同执行相应的补偿倍数。
四、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为《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
五、标准的相关解读
第一条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规定,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解读:本条主要对制定本标准的背景进行了说明。标准的制定是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的要求进行的。
第二条 林地补偿范围。
凡依法批准长期或临时使用大兴安岭地区(包括10个林业局、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6个地方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资金和林木补偿资金。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林地的,不支付林地补偿资金、林木补偿资金。
解读:本条确定了支付林地、林木补偿金的范围,是指:凡依法长期和临时使用大兴安岭地区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是:《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同时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不支付两项补偿金。《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三条 采伐林木的管理。
用地单位砍伐林木需在林业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据采伐调查设计要求,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砍伐或移除的林木和苗木归原林权权利人所有。
解读:本条主要对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和归属进行了说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第四条规定:被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采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第四条 补偿标准。
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得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资金。
(一) 林地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资金,依照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的最新《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作为林地补偿标准。
各林场、经营所或独立管护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执行场(所)址所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 林木补偿标准。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划分林种,按林种计算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大兴安岭乔木树种每公顷平均出材量和木材平均售价作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确定为每平方米4.1元。
1.乔木用材林林木和乔木薪炭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2倍补偿。
2.乔木防护林林木:一般防护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4倍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6倍补偿。
3.乔木特种用途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8倍补偿。
4.乔木经济林林木和灌木经济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6倍补偿。
5.乔木疏林林木和灌木林林木(除灌木经济林林木之外):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6.未成林封育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补偿基数补偿。
7.火灾烧死木:按火灾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8.零星林木:依据测得树木的材积,按每立方米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9、苗圃地苗木:按补偿基数的15倍补偿。
解读:本条对林地、林木补偿金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林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按《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署办函[2016]3号)执行;林木补偿标准根据林种的不同,补偿标准有所不同。
第五条 补偿的管理与使用。
(一)使用或临时使用地方林场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使用或临时使用林业集团公司所辖各林业局林地的,林地和林木补偿由林业局收取 。
(二)林地补偿和林木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包括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林地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植被恢复造林、森林防火、森林培育等。
(三)本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署资联字[2009]1号)和《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署资联字[2011]1号)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主要对补偿金的收取与使用进行了说明。主要依据是《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和参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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