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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兴安岭地区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3 15:4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开展此次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目的

为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有效遏制林地流失和逆转的势头,实现和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省委、省政府做出重大战略部署,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将多年来被违法占用和改变用途的林地依法清理收回,还林、还草、还湿,并明确提出将流失的林地全部清理收回,做到应收尽收,将收回的林地全部还林,做到应还尽还。

二、林地、湿地清理的范围

(一)县辖国有地方林场管理的林地。

(二)县属林业施业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的林地。

(三)县属林业施业区内,“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涉及的集体林地。

(四)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

三、林地、湿地清理的工作任务

依法对清理范围内开垦耕种的林地、湿地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开垦林地、湿地规模,掌握经营现状,确认权属,依法回收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

(一)清理范围内的县辖国有地方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开垦的国有林地目前由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发包或擅自耕种的,由政府统一收回。

(二)清理范围以内的县辖国有地方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国有林地要制定还林规划,积极组织还林。

(三)按照“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规划并实施造林的集体林地。

(四)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凡被非法侵占、开垦的湿地必须按权属依法收回。

四、林地、湿地清理的工作的时限

此次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由各县政府和各林业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清理工作从2016年5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

五、林地、湿地清理的工作步骤

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5月15日前):各县、林业局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6月末):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调查,摸清国有和集体林地、湿地应清理回收地块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合同、承包费收取等情况,并视不同情况分别登记造册、汇总分析,制定相应林地、湿地清理回收措施。

清理回收阶段(2016年7月至10月末):收回被非法侵占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撤销违规颁发的其他权属凭证,终止有关合同,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承包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逐年收取承包费。

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各县、林业局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对行动的准备、动员、开展和清理结果进行总结,分别向行署资源局、行署公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报送林地、湿地清理情况报告。地区行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1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报告地区林地、湿地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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