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水务局特制定本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由署办规【2016】11号文件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共12条,其中对节约用水工作的原则和机制、用水管理、效率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激励和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对该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依法治水、依法节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
节水型社会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有利于节约用水工作全覆盖。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对浪费水的行为的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浪费水行为。有利于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全社会参与到节约用水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节水型社会需全民共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节约用水要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类指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在线监控用水大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监控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实时采集用水数据。将“用水户年取地下水大于50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纳入水资源在线检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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