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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试行)》(署办规[2016]31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7 10:0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6〕20号)文件精神,我区作为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将与全国同步,在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全面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启动实施综合改革。行署财政局作为医改办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出台《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行署卫生计生委、行署人社局、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行署编办作为会签单位。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7章1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第二章明确实施范围。第三章确定补助原则。第四章规定补助方式、内容、依据和标准。第五章确定筹资渠道。第六章规定结算方式。第七章附则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

  (二)《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

  (三)《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署办规[2016]17号)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实施范围《办法》实施范围是《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署办规[2016]17号)中确定的,参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

  (二)关于《办法》第四条的制定依据:依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文件中第一部分“关于政策管理权限下放”中的第八项“关于其他政策。试点市(地)行业、部门等举办的非政府办公立医院在改革试点期间的管理体制、保障渠道等暂不变,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同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待有新的改革政策后,按照新的改革政策落实。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对行业、部门等举办的非政府办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进行改制、改组等制定。

   (三)关于《办法》附则的说明:本《办法》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试行办法,为阶段性法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林业体制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将医院移交到政府,按新的办法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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