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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7 09:0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201666日《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业经行署办发布(署办规[2016]10号),全区范围内适用。根据行署办关于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通知精神,现对《预案》进行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的原则,结合我区建筑业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目的及意义

为了积极应对我区建筑施工领域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概念解释及执行口径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本《预案》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等级:引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操作方法

操作方法:即应急救援响应处置等相关工作内容,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事故报告体系:

各县、区林业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在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的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快报工作,明确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报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备案。

2、事故报告时限:

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趋势或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相关情况在1小时以内,以最快捷方式报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指挥部综合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报行署政务值班室。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通讯联络

行署应急联动中心:110(公安)、119(消防)、120(医疗)

行署政务值班室:     2731200         电话及传真 

行署安委会办公室:   6113017      2123673  传真

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2127996(传真)、2122905      

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表。

5、现场保护: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二)分级响应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接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分级启动预案。

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一般等级事故,事发县、区(林业局)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县、区及林业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本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级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较大等级事故,事发地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紧急开展建筑施工现场的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区林业局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报后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将事故立即报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召集各成员单位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开展以下应急救援行动:

(1)立即向行署安委会、行署政务值班室、省住建厅报告,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2)调集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3)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5)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报告。

3、重大事故(ⅱ级)响应:

重大等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到省政府安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开展应急先期处置工作。指挥机构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采取以下应急救援行动:

(1)立即向地委、行署和省政府安委会、省住建厅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2)调集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5)其它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特别重大事故(i级)响应:

特别重大等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开展应急先期处置工作。指挥机构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采取以下应急救援行动:

(1)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2)调集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紧急调配重点建设工程领域内应急物资,参加现场应急处置; 

(3)迅速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4)积极协助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和伤害的人员;

(5)采取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及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6)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7)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三)应急终止

由现场指挥部会议决定应急救援结束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同意,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转入后期处置阶段。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或住建部门应在二周内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终止的一般条件和情况:事故的危险性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确保不会发生或个别发生耦合事故;所有事故涉及人员均已得到清点;现场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并确保未授权人员不会进入事故现场;其他必须结束的情况。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调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员应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

2、调查和总结。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后,由行署住建局牵头,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协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多数成员通过,报行署安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事故调查一般情况下应在90天内结案。

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3、责任追究。全区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和行署安委会结案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事故原因等进行全区通报;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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