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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7 09:0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1.党中央、国务院有部署,省委、省政府提出工作要求,地委、行署做出工作安排,去库存既是经济任务,同时也是政治任务;

2.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明确要求:“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去库存政策” ;

3.我区部分县、区商品房库存量大,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化解房地产市场运行风险,实行精准发力,分类施策。

二、目的意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化解房地产库存”确定为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任务之一,明确把房地产去库存上升到国家任务层面。我区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各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通过出台具体政策,减少商品房库存量,优化住房结构,化解房地产运行风险,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政策措施

1.供给调控。严格控制土地供应,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防止土地过量投放,从源头上减少房地产库存。

2.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存量较大,各县、区(林业局),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优惠措施,回迁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3.完善配套。盘活棚改闲置房源,加快棚改小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

4.公积金。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合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开展公积金异地购房。

5.契税、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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