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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6 16:1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2009年5月,我区“中国北极蓝莓”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为有效规范“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行署和林业集团公司印发了大兴安岭地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目的

为有效保护“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中国北极蓝莓”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

三、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

本办法中的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辖行政区域(包括三个县、四个区、十个林业局,总面积为8.46万平方公里)内,主要产区为西林吉、图强、阿木尔、塔河、新林、松岭、呼中(含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格达奇、十八站、韩家园林业局及呼玛县林业局。

四、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程序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是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图案。保护区域内的蓝莓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然后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保护专用标志。

五、专用标志的印制要求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行统一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或个人应制定需求计划,于每年年初报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指定的印刷企业,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制,并将印刷数量进行登记备案。专用标志印刷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六、相关禁止性规定

生产加工企业或个人不得将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产品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获得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受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加工蓝莓产品的,不得在委托加工的蓝莓产品上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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