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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9 16:2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费用要求,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出台《办法》背景:10月20日的省医疗保障督办通知(〔2021〕2号)《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督察发现问题清单》中明确提出了大兴安岭存在的问题是: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未足额缴纳,清欠不彻底。按照问题清单要求,必须进行整改。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制度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水平。

三、文件实施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相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

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1.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已享受门诊特殊治疗或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门诊特殊治疗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及相关的检查费用,按规定核销后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按80%补助。一个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其中检查费用最高补助2000元)。

2.住院医疗费的补助。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个人自付部分按85%补助,对大额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补助。一个年度内,住院最高补助限额2万元。

一个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合计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计算在职工本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五、新旧政策对比

原政策规定:公务员住院核销比例提高 5%,起付线降低 200元。”支付范围不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 号)中规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范围、经费来源以及经费的使用等相关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清单》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此文件由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0457-2758288。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dqgfxwj__xsbzfxxgk/xsbzc/xsbdqgfxwj/1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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