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 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细则(试行)》已经行署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2022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法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关爱扶助基金,是指由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大兴安岭地区慈善总会发起并由大兴安岭地区慈善总会冠名设立,对外以大兴安岭地区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扶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家庭的地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行原则
(一)坚持济难解困、适时帮扶。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坚持应助尽助、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在保障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做到尊崇优待,彰显褒扬激励。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把握关爱扶助对象范围和标准,规范关爱扶助方式和程序,做到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
(四)坚持制度衔接、统筹配合。加强与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帮扶援助的整体合力,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二章 关爱扶助对象
第四条 关爱扶助范围主要是移交安置在大兴安岭地区或户籍在大兴安岭地区的军队退役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视情况可扩大到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五条 关爱扶助对象分为关爱对象和扶助对象两类。
关爱对象适用于在国防建设、生态保护、经济发展、脱贫攻坚、科技创新、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以及由退役军人组成的社会团体。
扶助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低保户、低收入人群和支出型贫困为主要标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地区慈善总会联合成立“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地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地区财政局、民政局、医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慈善总会等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和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地区慈善总会负责基金往来账目日常管理、拨付等方面工作;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基金宣传、审核关爱扶助申请等方面工作;地区财政局根据政府决策负责基金的财政支持等方面工作;地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指导及对退役军人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人员的信息调查提供支持;地区医保局负责退役军人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数据支持等方面工作。
第四章 基金募集
第九条 关爱扶助基金以政府财政注资为主,社会捐赠为辅。
第十条 财政资金、其他资金、募捐资金注入指定账户,由地区慈善总会确认资金到账后开具有关票据并公示,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关爱扶助基金制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大兴安岭地区慈善总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世纪支行
账 号: 08501301040004141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地区关爱扶助工作根据关爱扶助对象实际需求,在年度内适时开展,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于极特殊情况,可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启动临时关爱扶助工作。
第十二条 关爱扶助类别和标准如下:
(一)生活扶助: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见义勇为及意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扶助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扶助上限为5000元。
(二)医疗扶助: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受到其他严重伤害,在充分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治疗过程中自付医疗费超出5000元的,超出部分的关爱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扶助对象分别按20%、35%和50%比例进行扶助,一次性扶助上限为20000元。
(三)罹难扶助:关爱扶助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一次性抚慰金。一次性扶助上限为5000元。
(四)教育扶助:关爱扶助对象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就学情况或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扶助。一次性扶助上限分别为5000元。
(五)就业扶助: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或退役军人子女满18周岁但因伤、病、残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以家庭为单位予以一定资助,视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扶助上限为5000元。
(六)褒扬激励:在国防建设、生态保护、经济发展、脱贫攻坚、科技创新、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关爱奖励资金。一次性关爱奖励上限为5000元。
(七)其他扶助:因其他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确实需要关爱扶助的,由基金管委会成员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经评估审核、基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结合实际开展多元化的关爱帮扶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关爱扶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因违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和党纪政务处分的;前2年内受相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关爱扶助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六)无理取闹、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慈善救助待遇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关爱扶助的。
第十四条 关爱扶助对象当年内不得因同一事项向同一机构重复提出申请。在大兴安岭以外地区居住并已享受居住地退役军人同类基金救助的,不得重复申请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
第六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由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填写《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项目申请表》2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复印件)。
(二)退役证复印件或退役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抚恤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扶助类别证明材料:
(一)生活扶助: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有关部门提供遭遇灾害、事故、当地政府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等证明,由申请人提供特困供养证明、低保证明或者低收入认定告知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二)医疗扶助:由申请人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受到其他严重伤害,按规定享受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核销和各类帮扶救助的医疗诊断书、病历证明、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罹难扶助:由申请人提供家庭情况证明、收入情况(低保、低收入等其他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四)教育扶助:由申请人提供本人或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票据、个人报销凭证、个人承担费用证明材料复印件、收入情况(低保、低收入等其他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等材料。
(五)就业扶助: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有关部门提供享受政府就业救助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证明、失业证明;由申请人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
(六)褒扬激励:由申请人提供相关z6尊龙旗舰厅的荣誉证书、表彰决定、所做贡献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为非退役军人的,需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有关部门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与退役军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县(市、区)级关爱扶助基金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申请材料报送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进行初审和评估,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上报至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辖区内村(社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及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确保资料齐全,并提出初审和评估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逐级退回;符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安排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进行资料审定,并及时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对申请人的扶助类别和补助标准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逐级退回;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扶助活动,建立好关爱扶助基金档案。
第十九条 申请地级关爱扶助基金流程:
(一)县(市、区)级对第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类关爱扶助实施后,申请人享受县级关爱扶助达到资金扶助上限后仍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地级关爱扶助基金;第十二条第(六)类地级视情况可直接进行关爱扶助。
(二)地级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将县(市、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请基金管委会,对申请人的关爱扶助类别和补助标准进行审定后,上报地区慈善总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有关县(市、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地区慈善总会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的社会化方式发放。
第八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条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地区慈善总会根据职责分别保管基金运行使用的原始凭证,立卷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符合基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捐款信息、关爱帮扶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通过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适时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地区慈善总会负责执行和解释。
抄送:地区纪委监委,地区财政局,地区医保局,地区审计局。
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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