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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4 14:5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应急预案编制规划的通知》(大应急办发〔2017〕2号的有关精神要求,依据《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指挥部体系及职责

成立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专员担任,副指挥长由秘书长、行署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行署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环保局、卫生计生委、气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职责按照2.1.2项确定职责。

(三)监测、预警和报告

市(地)、县(区)环保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对突发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行署环保局和行署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级按4项、应急处置终止按5.7项具体实施。

(五)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六)应急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对通讯、救援装备、物资、资金、医疗卫生、治安、交通运输、公共基础等方面进行保障。按预案中第7项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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