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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优化调整门诊特殊疾病 (治疗)政策的通知》的问答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医保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31 17:0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对慢性病的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让百姓有获得感、幸福感。经研究决定,印发《关于优化调整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政策的通知》。

问: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答:2022年10月1日起。

问:文件内容的重点

答:(一)将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由门诊慢性病调整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病种名称修改为:重症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不再按门诊慢性病管理。将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仅限胰岛素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1.职工: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照住院政策核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核销费用、住院核销费用、慢性病医疗补助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2.居民: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照住院政策核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核销费用、门诊统筹、住院核销费用、“两病”核销费用、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二)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支付标准参照城乡居民住院有关政策执行。

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照住院政策核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核销费用、门诊统筹、住院核销费用、“两病”核销费用、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三)职工慢病病种由26种变为25种,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由8种变为11种;居民慢病病种由18种变为17种,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由3种变为12种(详见附件)。

(四)重症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身份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参照住院政策核销;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身份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政策核销。

(五)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以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申办流程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门诊特殊住治疗有关规定的通知》(大署医保规〔2019〕1号)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参照职工办理流程办理。

问: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答:此文件由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0457-2758288。

附件:大兴安岭职工、居民慢性病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明细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1

202209161711116274.docx

原文件链接网址:

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dqylbzj/ybjbmgfxwj/17975



终审:医保局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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