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法律依据
(一)制定背景:公安部下发《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对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在对照公安部规范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作细化规定。同时,固化提升我区近年推出的便民利民举措,进一步明确“异地办”“一站办”等流程规范。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包含常住户口登记、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一)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集体户。
1.公民按照具体情形分别办理国内出生户口登记、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养子女户口登记、回国(内地、大陆)定居落户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项目登记等。
2.公民死亡、定居国(境)外、或者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参军不再注销户口。
3.户口迁移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一站办结。区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出地办理迁移。户口迁移按条件主要分为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就业居住、录(聘)用调动、随军户口迁移等。
4.户主、出生日期、 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户口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核实后予以变更、更正。
(二)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三)居民身份证管理
包含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审核、签发和发放;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等具体规定,统一跨派出所、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条件。
(四)人口信息管理
政府部门共享公安机关掌握的人口基础数据应提出具体的应用场景,并以核查、单条查询或反馈数据模型分析结果方式实现。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批量或者全量拷贝的方式对外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知悉或者查询的资料仅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务有关的事务,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bmgfxwj__gajbmgfxwj/17916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