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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治疗 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问答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医保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31 07:0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2018年国家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惠及广大群众。同时因血液(腹膜)透析、肝、肾、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时间长、医疗费用高,依据《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5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治疗有关规定的通知》。

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答: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扎实推进抗癌药品政策实施。

问:文件执行范围

答:城镇职工。

问: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答: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执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用于核销的费用必须是门诊特殊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门诊特殊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指恶性肿瘤放射线治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抗骨转移治疗、血液(腹膜)透析、肝、肾、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7种治疗方法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90%核销。

    门诊特殊治疗指不需住院,在门诊就能实施的治疗方法。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就不适合在门诊治疗。严禁个别患者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待遇,同时又通过住院核销门诊特殊治疗不予以核销的费用。

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此文件由大兴安岭行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0457-2753566。

原文链接地址:

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dqylbzj/ybjbmgfxwj/17798



终审:医保局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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