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解读
现就印发的《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地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司法厅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二、文件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对处罚事项、强制事项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的要求。其中:《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11项;《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7项;《大兴安岭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5项。
三、文件中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减轻实施行政处罚事项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四、工作推进落实
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改正”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对依法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统一适用标准,不得区别对待,确保执法公正。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正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bmgfxwj__yjjbmgfxwj/1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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