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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问答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医保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5 14:5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定点医药机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

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答:方便参保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医疗保障相关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作用。重要医疗保障信息及时公开,经常性医疗保障信息定期公开,临时性医疗保障信息随时公开。

次年第一季度披露上一年度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对重大制度改革、新政策出台、对参保人员权益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服务措施调整以及医疗保障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专项披露。

问:文件执行范围

答: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大兴安岭地区定点医药机构。

问: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问: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答:医疗保障信息指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等情况,即《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披露的医疗保障信息。

    医疗保障信息披露的责任分别落实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

问: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应遵循“依法披露、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问: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答:《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7—2758688。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dqylbzj/ybjbmgfxwj/17533




终审:医保局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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