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7月29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大兴安岭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确定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实施备案管理。为规范小作坊备案工作,《办法》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小作坊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小作坊备案工作提供了制度规范,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统一小作坊备案标准的需要。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小作坊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应当进行备案。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三、申请小作坊生产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小作坊生产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申请小作坊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小作坊备案,只需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作坊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哪些食品
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类别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六、《食品小作坊备案表》管理有哪些要求
小作坊生产备案实行“一坊一证明”原则,即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办理一张小作坊备案表,涵盖该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所有食品品种。
小作坊备案表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经营场所、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备案日期。
取得备案表的小作坊应当将备案表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
七、小作坊去哪备案,如何备案
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办理备案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审核材料的实质内容,只要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即可。不再需要原来核准时的小作坊承诺书,原有许可证书申请延续和变更的,按新的备案办法执行,备案证书没有期限,不注销就一直有效。
八、备案完不符合标准怎么办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责令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正文链接:
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bmgfxwj__shjjbmgfxwj/1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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