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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19 10:0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降低疫情等因素对经济负面影响,给予市场主体缓冲时间,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地区人社局、地区住建局、地区医疗保险局、地区营商环境局、地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更加便利享受政策红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出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4条内容。其中,第1条规定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第2条至第6条确定了歇业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公示信息,提升了我区歇业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第7条至第10条细化了处于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的要求,减轻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经营成本的压力。第11条至第12条指出了全部或特定行业的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第13条至第17条完善了税务、人社、医保、住建等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的部门职责。第18条至第20条明确了市场主体终止歇业状态,重新恢复经营或不再经营时办理注销的条件和要求。第21至第22条整合了对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有效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第23至第24条授权有关部门对《实施办法》内容进行解释,并明确了实施时间。

三、重要内容解读

(一)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歇业备案?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决定歇业。

(二)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歇业备案?

1.在歇业前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请办理备案,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或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且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有关要求。

2.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三)市场主体进行歇业备案申请如何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1.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便于执法机关等部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更新备案内容。

3.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

(四)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z6尊龙旗舰厅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z6尊龙旗舰厅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2.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存续,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月 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税务部门对申请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哪些政策措施?

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不影响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歇业市场主体无需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结存发票仅可用于歇业前经营活动尾款回收、销售退回、补开发票等特定情形。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暂停领用、代开发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通过登记机关恢复营业后正常办理。

2.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恢复营业,依法申报缴税;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按相关规定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年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相关零申报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市场主体歇业前存在欠税的,歇业期间滞纳金不停止计算;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发生欠税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税务注销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对申请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哪些政策措施?

1.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职工可以根据情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2.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一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

3.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歇业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审核通过后,为歇业市场主体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

(七)市场主体如何终止歇业状态?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累计歇业满3年、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恢复经营的信息。

2.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3.歇业后市场主体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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