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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政策解读

发文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5 15:3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现就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2〕15号)、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经征求意见后,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框架基本内容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49项;《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34项;《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0项;《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健康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项。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应纳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四、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推进落实

要依法科学施用。基层执法单位要建立施行“四张清单”制度的配套机制,兼顾“严管”与“厚爱”,各类市场主体只要不碰触安全底线,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设置观察期、给予过渡期、实行保护期,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引导、规范其合法经营。防止和纠正“一刀切”特别是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执行“四张清单”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正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bmgfxwj__wjwbmgfxwj/17351



终审: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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