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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0 09:0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

为方便全区黄标车车主办理淘汰手续,相关部门要设立服务窗口,告知黄标车车主淘汰的业务流程及如何领取黄标车补贴,需制定此通告。

二、制定的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

三、具体情况的说明

    不予享受补贴的依据:

(一)黑公交﹝2016﹞365号,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无条件淘汰。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按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已不属于提前淘汰范围。

(三)转籍到外地的黄标车,按归属地补贴。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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