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将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增强对传染病的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让百姓有获得感、幸福感。
依据《关于将慢性病毒性肝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黑发〔2021〕43号)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印发《关于将慢性病毒性肝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问: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答:2022年1月1日起。
问:新纳入的门诊慢性病种是什么?
答:慢性病毒性肝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
问:职工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是多少?
答: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无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政策范围内在职75%,退休80%。
问:新增的职工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慢性病毒型肝炎3000元、布鲁氏菌病1500元、艾滋病3000元。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与门诊特殊治疗费用、住院核销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问:居民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是多少?
答: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无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政策范围内60%。
问:新增的职工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慢性病毒型肝炎1000元、布鲁氏菌病600元、艾滋病1000元。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与两病核销费用、住院核销费用和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问:新增的门诊特殊治疗病种是什么?
答:肺结核病。
问:职工肺结核病的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是多少?
答: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90%核销。门诊特殊治疗核销费用、住院核销费用、慢性病医疗补助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合计26万元。
问:居民肺结核病的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是多少?
答: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50%核销。门诊特殊治疗核销费用、门诊统筹、住院核销费用、两病”核销费用、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合计58万元。
问: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有支付限额吗?
答: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无封顶线。
问:肺结核门诊特殊治疗待遇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种的活动性结核病中活动性肺结核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种中分别都有活动性结核病(活动性结核病根据结核杆菌侵袭人体不同的部位分为骨结核、肾结核、肺结核等),当参保人员已经鉴定为活动性肺结核慢病待遇的就不能同时享受本《通知》中肺结核门诊特殊治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病种待遇,避免重复核销。
问: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答:此文件由大兴安岭行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0457-2758288。
原文件: 关于将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链接地址:
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dqylbzj/ybjbmgfxwj/1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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