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大兴安岭地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来源:地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04-20 10:1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0月29日公开发布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分级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特别是首次规定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分别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填补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空白。为依法做好全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了本规定。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应成立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行署、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应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意见。
三、文件执行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直有关单位。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责任与权限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行署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行署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六、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咨询电话:0457-2756723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lyjtgsbgs/xsbzfxxgk/xsbzc/xsbdqgfxwj/16751
终审:政务公开办审核员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