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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发展管护区经济的指导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8 15: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起草目的

为加强森林生态保护,实现森林的多目标经营,提高林下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管护区(林场)经济良性发展,推动管护区(林场)经济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实现“生态得到有效保护,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企业实现增效,职工实现增收”的“双赢双增”目标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26日修正版)

(三)大兴安岭更新造林技术操作规程》db2327/t0112012

(四)《关于下达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发改投资〔2017147号)

(五)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三、几条具体内容说明

(三)经营管理机制

2.强化约束机制。各林业局要强化对管护区经济的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理;严禁以发展管护区经济为名违法开垦林地;严禁非法砍伐、毁坏林木、破坏湿地、采挖苗木,严禁违法私自修建道路、房屋、圈舍、池塘等设施,及挖砂、取土、采石等各类非法侵占破坏林地行为。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一)资金政策。三是落实造林补贴政策。各管护区(林场)组织在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无林地块,按造林项目规定和标准营造沙棘经济林或西伯利亚红松果材兼用林,可享受国家现行的500元/亩造林补贴政策;在林中空地等处按补植补造项目规定和标准补植沙棘或西伯利亚红松,可享受国家现行300元/亩补植补造补贴政策。

依据:1:大兴安岭地区地方标准《大兴安岭更新造林技术操作规程》db2327/t0112012中第五章树种选择中规定:

5.树种选择

5.2.1防护林

5.2.2.1 树种选择:主要灌木树种有沙棘、榆叶梅、紫丁香、金银忍冬、茶条槭等。

5.2.2  用材林

5.2.2.3  选择主要树种有兴安落叶松、樟子松、云杉、西伯利亚红松 、白桦、青杨、甜杨

2:《关于下达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发改投资2017〕147号)

附件: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当中:第二项(新林林业局)、第十项(加格达奇林业局)测算出。

(二)资源政策。一是规范林下种植。由林业局统筹规划,不破坏林木、林地的前提下,允许开展北药、浆果、坚果、山野菜等林下资源采取人工点状、穴状种植。二是因地制宜,发展林下养殖。

依据:1: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附件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他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对涉及管护区经济发展的道路、房舍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林地的,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能够与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相结合的道路、房舍等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设施,可由林业局统一上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26日修正版)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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