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印发的《大兴安岭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按照地委专员办公会2021年11月29日会议精神,地区卫健委和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后,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共分为七章,共29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医疗废物的定义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全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定。第二章为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三章为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处置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四章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输处置工作职责。第五章为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规范。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管理办法》的处置规定
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加格达奇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承担加格达奇区、呼玛县、塔河县、新林区、松岭区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工作,漠河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承担漠河市、呼中区的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工作,确保全区医疗废物得到安全、规范处置。
四、《管理办法》的推进落实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强化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确保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各级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收集贮存医疗废物,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与处置中心签定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工作职责。
地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废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正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bmgfxwj__wjwbmgfxwj/1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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